1、原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的“
诚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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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获得反贿赂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得40%,投标人需提供反贿赂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扫描件,原件备查。
2.投标人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存在主管部门相关处理措施实施期限内的诚信相关问题,得60%。
3. 投标人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诚信相关问题且在主管部门相关处理措施实施期限内的,本项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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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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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变更为:“
诚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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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加强招投标评审环节诚信管理的通知》(深财购[2013]27号)的要求,投标人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诚信相关问题且在主管部门相关处理措施实施期限内的,本项不得分,否则得满分。投标人无需提供任何证明材料,由工作人员向评审委员会提供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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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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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原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与以上变更内容相关的条款,均作相应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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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