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必须提供所投品牌厂商对本项目的直接授权函原件扫描件(原件备查),同时需注明品牌厂商联系方式以供核实。允许一个代理商代理多个品牌产品;
2.供应商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合法运作的独立法人机构。须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或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如提供2014年新版营业执照,须同时提供体现许可经营信息等的网页查询截图(打印件加盖公章)(查询地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址://www.szaic.gov.cn/ 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
3、近三年内(即至少从2011年11月开始起算,供应商成立不足三年的可从成立之日起算)无行贿犯罪记录。(各供应商无需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告知函》,此项由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集中查询。);
4、投标人在政府采购最近三年内(自2011年以来)无因经营中违法违规的记录,无骗取中标、严重违约及重大安全及质量问题之一。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转包分包(不接受投标人选用进口产品参与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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