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的“
本项目控制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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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招标项目的控制金额为人民币160万元(含税价),其中近场光学扫描系统等设备购置控制金额为人民币80万元(含税价),3D平面压电陶瓷双探针扫描系统等设备购置控制金额为人民币80万元(含税价),投标人的报价不可超过控制金额,且投标报价为人民币报价,否则投标作废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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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变更为:“
本项目控制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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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招标项目的控制金额为人民币160万元(进口产品为免税价),其中近场光学扫描系统等设备购置控制金额为人民币80万元,3D平面压电陶瓷双探针扫描系统等设备购置控制金额为人民币80万元,投标人的报价不可超过控制金额,且投标报价为人民币报价,否则投标作废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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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原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与以上变更内容相关的条款,均作相应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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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2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