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招标招标文件中的“
资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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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投标人为所投产品的生产企业,必须提供《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若投标人为所投产品的代理商或授权供应商,必须提供《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2)投标人必须提供所投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备案)证》的扫描件,原件备查(开标时,该证应在有效期内;若不在有效期内,则需提供该证和所投产品在该证有效期内生产的药监局出具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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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
负偏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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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变更为:“
资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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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必须提供所投产品的《医疗器械备案证》的扫描件,原件备查(开标时,该证应在有效期内;若不在有效期内,则需提供该证和所投产品在该证有效期内生产的药监局出具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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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
负偏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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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原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与以上变更内容相关的条款,均作相应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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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