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2018年度道路交通法律服务项目 招标变更公告(二)

日期:

2018-03-09

招标编号:

招标编号:

HHZB18024

一、原招标文件中第二章“采购项目要求”中第二部分“上午需求明细”第一条“投标人资格要求:2、投标人及其拟派团队律师近三年内(201533日至201832日)未受到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须提供深圳市司法局开具的:1.投标人未受司法机关行政处罚证明;2.团队成员未受司法机关行政处罚证明)。现变更为:2、投标人及其拟派团队律师近三年内(201533日至201832日)未受到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须提供深圳市司法局开具的:1.投标人未受司法机关行政处罚证明;2.团队成员未受司法机关行政处罚证明;3.如司法局开具证明只写“近三年”,不证明具体时间段的,则证明落款的开具时间须为201832日以后,视为有效证明)。

二、原招标文件第三章“供应商须知”第五部分“技术评分”中“项目负责人”4、项目负责人律师在深圳执业年限10年以上(需提供行业协会出具的证明),得4分,否则不得分;现变更为:4、项目负责人律师在深圳执业年限10年以上(需提供行业协会出具的证明,如行业协会已出具的行业处分情况证明中注明有该律师开始在我市执业时间,按此时间计算至201832日满10年的视为有效),得4分,否则不得分;

三、原招标文件第三章“供应商须知”第五部分“技术评分”中“拟安排的项目团队成员(项目负责人除外)情况”1、团队成员中至少有两人在深圳执业年限满8年(需提供行业协会出具的证明),得3分,否则不得分;现变更为:1、团队成员中至少有两人在深圳执业年限满8年(需提供行业协会出具的证明,如行业协会已出具的行业处分情况证明中注明有该律师开始在我市执业时间,按此时间计算至201832日满8年的视为有效),得3分,否则不得分;

四、原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与以上变更内容相关的条款,均作相应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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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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