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的“
拟安排的项目负责人(仅限1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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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拟安排的项目负责人近三个月必须在投标单位缴纳社保,否则本项直接计0分。要求提供2018年X月-2018年X月的社保资料(网页截图或窗口打印资料或社保部门出具的证明均可)作为评标依据。在此基础上,拟安排的项目负责人主持或参与过技术规范制修订总数不少于15项的得100%分数,10-14项的得80%分数,5-9项的得50%分数,5项以下不得分。
要求提供能够体现得分的关键信息文件扫描件(原件备查)作为得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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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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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安排的项目主要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除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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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拟安排的项目主要技术人员近三个月必须在投标单位缴纳社保,否则相关人员不予计分。团队成员不少于15人,且其中具有医药健康领域博士不得少于4人,否则不予计分。要求提供2018年X月-2018年X月的社保资料(网页截图或窗口打印资料或社保部门出具的证明均可)作为评标依据。在此基础上,以下四项累加计分:
(1)不少于2人为国际权威组织(包括ISO国际标准化组织、IEC国际电工委员会、ITU国际电信联盟)的注册专家,且都具有标准化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得4分,否则不得分;要求提供官方网站截图和职称证书扫描件(原件备查)作为得分依据。
(2)不少于4人具有医药健康领域或标准化领域中级工程师职称,且都为医药健康领域硕士及以上学历的得4分;2-3人具有医药健康领域或标准化领域中级工程师职称,且都为医药健康领域硕士及以上学历的得2分;其他情况不得分;要求提供职称证书和学位证书扫描件(原件备查)作为得分依据。
(3)每有1人具有医药健康领域或标准化领域博士学位的得0.3分,硕士学位得0.2分,学士学位得0.1分,只计最优的8人,本项最高得2分;要求提供学位证书扫描件(原件备查)作为得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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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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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变更为:“
拟安排的项目负责人(仅限1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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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拟安排的项目负责人近三个月必须在投标单位缴纳社保,否则本项直接计0分。要求提供2018年02月-2018年04月的社保资料(网页截图或窗口打印资料或社保部门出具的证明均可)作为评标依据。在此基础上,拟安排的项目负责人主持或参与过技术规范制修订总数不少于15项的得100%分数,10-14项的得80%分数,5-9项的得50%分数,5项以下不得分。
要求提供能够体现得分的关键信息文件扫描件(原件备查)作为得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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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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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安排的项目主要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除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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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拟安排的项目主要技术人员近三个月必须在投标单位缴纳社保,否则相关人员不予计分。团队成员不少于15人,且其中具有医药健康领域博士不得少于4人,否则不予计分。要求提供2018年02月-2018年04月的社保资料(网页截图或窗口打印资料或社保部门出具的证明均可)作为评标依据。在此基础上,以下四项累加计分:
(1)不少于2人为国际权威组织(包括ISO国际标准化组织、IEC国际电工委员会、ITU国际电信联盟)的注册专家,且都具有标准化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得4分,否则不得分;要求提供官方网站截图和职称证书扫描件(原件备查)作为得分依据。
(2)不少于4人具有医药健康领域或标准化领域中级工程师职称,且都为医药健康领域硕士及以上学历的得4分;2-3人具有医药健康领域或标准化领域中级工程师职称,且都为医药健康领域硕士及以上学历的得2分;其他情况不得分;要求提供职称证书和学位证书扫描件(原件备查)作为得分依据。
(3)每有1人具有医药健康领域或标准化领域博士学位的得0.3分,硕士学位得0.2分,学士学位得0.1分,只计最优的8人,本项最高得2分;要求提供学位证书扫描件(原件备查)作为得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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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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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原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的“供应商注意:
1. 评标委员会依据采购文件的规定,对采购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采购文件做出响应的情况进行商务符合性和技术符合性(采购文件第二章“商务需求明细”、“技术需求明细”标明的不可负偏离项)核查。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文件未作实质性响应的,为无效投标;
2. 中标供应商不得将项目非法分包或转包给任何单位和个人。否则,采购单位有权利即可终止合同,并要求中标供应商赔偿相应损失;
3. 供应商若认为采购文件的技术要求或其他要求有倾向性或不公平性,可在招标答疑阶段提出,以维护招标行为的公正、公平;
4. 供应商应在投标文件中标明页码及索引,以便于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的查阅;
5. 投标保证金应在距开标截止时间1个工作日前到达社会采购代理机构指定账户。提交了投标保证金但因故不能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应在距投标截止时间前1个工作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本社会采购代理机构。
6. 本招标文件解释权归招标代理机构所有。
”。现变更为:“供应商注意:
1. 评标委员会依据采购文件的规定,对采购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采购文件做出响应的情况进行商务符合性和技术符合性(采购文件第二章“商务需求明细”、“技术需求明细”标明的不可负偏离项)核查。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文件未作实质性响应的,为无效投标;
2. 中标供应商不得将项目非法分包或转包给任何单位和个人。否则,采购单位有权利即可终止合同,并要求中标供应商赔偿相应损失;
3. 供应商若认为采购文件的技术要求或其他要求有倾向性或不公平性,可在招标答疑阶段提出,以维护招标行为的公正、公平;
4. 供应商应在投标文件中标明页码及索引,以便于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的查阅;
5. 本招标文件解释权归招标代理机构所有。
”。
三、原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与以上变更内容相关的条款,均作相应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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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