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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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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的
“34.履约保证金
34.1提交时间:收到中标通知书30日内且在合同签订前,中标人应向招标人支付;
34.2金额:人民币叁拾万元整(小写:¥12,000.00)”。现澄清为:
34.2金额: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小写:¥12,000.00)”。。
2、原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与以上变更内容相关的条款,均作相应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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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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