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三证合一”只需提供合并后的营业执照(加盖投标法人公章,若提供新版营业执照,须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index.html中相关备案情况截图加盖投标法人公章),且在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登记购买了采购文件;
2、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注册的供应商,提供证明材料(注册卡或注册信息网页截图),加盖投标人公章。
3、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投标的供应商近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本项由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定期向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对政府采购供应商库中注册有效的供应商进行集中查询,投标文件中无需提供证明材料)
4、不存在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和被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声明,投标人需提供声明函并加盖公章。(提供声明函,格式自拟)投标文件中必须签署《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详见招标文件相应章节)
5、至招标公告发布之日止,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情况,并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两个网站上无相关诚信记录(由供应商在投标承诺书中作出声明,格式自拟)。
6、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提供联合体协议,并确定联合体主体。格式自拟。)。
7、根据《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规范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管理的通知》(深财购【2017】55号)的要求,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但投标供应商须承诺已在市政府采购中心缴纳投标保证金。(提供“附件:20.投标保证金缴交情况承诺函”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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