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并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其它组织(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等法人证明扫描件,原件备查);
2) 参与本项目投标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由供应商在《投标人具备投标资格的证明文件》中作出声明);
3) 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不存在被有关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在有效期内的情况(由供应商在《投标人具备投标资格的证明文件》中作出声明);
4) 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投标的供应商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由供应商在《投标人具备投标资格的证明文件》中作出声明);
5) 投标人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转包、分包;
6) 投标人或上级主体具有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提供资质证件清晰扫描件加盖投标人公章;若投标人为分公司,提供其总公司符合上述条件的资质证明扫描件或复印件,同时需提供总公司开具的授权书或其他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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